(更新日期:2024/08/09)
科技的普及化為人類生活帶來許多便利之處,卻也成為犯罪集團謀取不法之財的利器,人頭帳戶就是其中一種詐騙方式。人頭帳戶是什麼?會有哪些刑責?以下文章讓榮華行銷為你說明,並教你如何妥善處理!
人頭帳戶是什麼?
人頭帳戶意思是指詐騙集團以非法方式獲得的他人金融帳戶。詐騙集團獲得這些人頭帳戶後,會誘導被害人匯款至騙取來的帳戶,再派人提領一空,用來進行資金移轉或洗錢等犯罪行動。
怎樣會變人頭帳戶?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的原因非常多,並且,當銀行發現你似乎有使用人頭帳戶犯罪的嫌疑,你的帳戶就可能成為警示帳戶,嚴重時甚至會面臨刑責問題,不得不注意。以下為你整理4種常見的盜用情況,遇到時千萬不要輕易受騙:
- 帳戶資訊遺失:存摺或提款卡不慎遺失,而遭到不法人士盜用。
- 假借公司名義:應徵工作時,雇主假借工作需要,要求提供個人帳戶。
- 親友緊急求借:因親友需要協助而借出帳戶,結果被洩露或竊取後盜用。
- 提供私人貸款:宣稱有私人低利貸款,但要求申貸者先提供帳戶資訊,或存摺和提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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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刑責
根據洗錢防制法第15-2條,除了一般商業和金融交易習慣、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之外,任意提供帳戶給他人已屬違法行為,而人頭帳戶犯罪最常涉及的有如刑法第339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等2種刑責,以下分別說明:
提供人頭帳戶者
- 洗錢防制法第15-2條:初犯會受到警察機關裁處告誡,限制帳戶功能,5年內再犯、收受利益而再提供,或交付3個以上帳戶或帳號者,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以及限制或暫停帳戶部分或全部功能等處罰。
人頭帳戶犯罪者
- 刑法第339條:屬於幫助詐欺的犯罪行為,刑期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人頭帳戶已達洗錢程度時適用此法條,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以下罰金,洗錢未遂者也要受罰。
提醒你,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一旦提出人頭帳戶詐欺後,即使被害人願意撤回,也無法阻止檢察官的偵辦。
※名詞解釋-非告訴乃論:一般俗稱的公訴罪,意指被害人即便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偵查、起訴,法院也有權審判的犯罪。
被當人頭帳戶怎麼辦?
若你懷疑自己的帳戶被當作人頭帳戶進行非法交易,可採取以下步驟,有利於減少損害並準備可能面對的訴訟:
- 掛失存摺、提款卡
- 報案:向警方報案並務必記得索取報案三聯單。報案後,保存並提供詐騙集團的資料,例如:通訊紀錄、聯繫的電話號碼等,用以佐證自己並非詐騙集團成員。
- 找律師協助:因有可能面臨訴訟案件,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能幫助您在偵查及審理案件過程中爭取最大化利益,甚至是無罪的判決。
- 蒐集可用之事證:自行蒐證是爭取無罪非常重要的步驟之一,提供越多真實事證,越能說服法官自己沒有參與犯罪,以下是可以試著蒐集的事證:
- 掛失紀錄
- 報案紀錄
- 與詐騙集團的通聯記錄
- 自己所有帳戶的使用情形
- 自身的社會處境及財力狀況
- 可佐證當初被詐騙過程的人證及物證
完成以上步驟後,記得再仔細回想被詐騙的過程,並確認過程真實,千萬不可有編造成分,否則在法院上供詞前後不一,將難以取信於法官及檢察官。
人頭帳戶實例分享
根據司法改革基金會和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於2014年的記者會指出,牽扯入人頭帳戶幫助詐欺案的人,定罪率將近98%。在多數案件中,法院大多會認為具有一般社會生活經驗的人,能認知到任意借出或提供帳戶資訊,容易遭到不法利用,卻抱持沒關係的心態,依然提供給他人,是「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因此雖無法證明被告為詐騙集團共犯,還是下了有罪判決。
另外,當被告犯罪事實明確,檢察官通常會申請進行簡易判決,此時的審理程序將完全以書面資料為主,且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的規定,只能有4種刑責的宣判:
- 緩刑
- 罰金
- 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拘役
- 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應執行期為6月以下)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簡易判決雖然快速且處分較輕,但等同於有罪判決,一定會留下前科紀錄,若你還是想爭取無罪判決,建議還是請律師協助轉為通常審理程序,以得到無罪宣判的可能。
人頭帳戶常見問答
詐騙集團需要先取得你的帳戶、存簿及提款卡,才能盜用成為人頭帳戶。
人頭帳戶初犯案件如果處理得當,是可能獲得無罪判決的。若有機會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可能轉為緩起訴或緩刑,來取代判刑的結果。不過要提醒民眾的是,貿然與被害人和解,可能使法官與檢察官認為你有認罪的嫌疑。因此,最好交由律師評估後,再決定是否選擇和解。
結語
以上就是關於人頭帳戶的介紹,榮華行銷再次提醒你,自身的證件、金融卡、銀行存簿,都需要自行妥善保管,以免陷入帳戶被盜用成人頭帳戶,而可能被判刑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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